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民终37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雲泽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78号富临宝城综合楼B座910号。
法定代表人:徐振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烈,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阳高县人,本公司法律顾问,住阳高县城祥和苑小区1单元5楼东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富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宋环村东街3巷8号。
法定代表人:刘还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波,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同市雲泽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富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期间称其已支付被上诉人租赁费110万元,并提交部分银行转帐凭证,但个别凭证模糊不清,个别凭证系案外人支付。为查清事实,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望在重审期间,上诉人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转帐事实,双方亦通过对帐方式确认付款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同市雲泽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翠萍
审判员 孙云英
审判员 李 晨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