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雲泽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大同市雲泽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926民初548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王村镇下村人,打工,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珍,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鹅城镇人,退休工人,现住山西省静乐县鹅城镇,系原告***之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拴存,男,静乐县王村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大同市雲泽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魏都大道78号富临宝城综合楼B座901室。
法定代表人:徐振洲。
被告:**,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甘河村人,现住本村。
原告***诉被告大同市雲泽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大同市雲泽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梅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