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926民初639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下村人,打工,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鹅城镇人,退休工人,现住山西省静乐县鹅城镇粮苑小区3号楼4**1层西户,系原告***之哥。
被告:***,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市海北头乡鲁沟村人,现住本村。
被告:**,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甘河村人,现住本村。
被告:大同市雲泽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静乐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鹅城镇河西区汾水尚苑南S6-6。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大同市雲泽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静乐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1万元,伤残等级赔偿金待鉴定后确定。2022年10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大同市雲泽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静乐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6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