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雲泽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大同市雲泽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09执恢1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藁城市,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大同市雲泽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男,1975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大同市雲泽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藁民初字第0006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8-27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藁民初字第00068号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战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