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晋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9156号
原告山西晋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专属管辖,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园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光信?国信嘉园项目园林景观工程,工程地点为太原市体育路二校街,工程地点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被告在《园建施工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系无效约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增仙
书记员  巩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