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太原市北城物资总公司机电供应站与山西晋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文水县土堂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1)文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北城物资总公司机电供应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晋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文水县土堂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01)文经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晋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文水县土堂村民委员会账户存款人民币257854.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