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晋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尖商初字第8号
原告山西晋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赟,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厂洼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晋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晋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晋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晋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75元,减半收取11337.5元,由原告山西晋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