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8170号
原告:***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舒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福,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晨澜,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闫长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红俊,山西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夏
书 记 员 张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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