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圣慧电力安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汶上县圣慧电力安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02民初122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南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志南,总经理。
被申请人:汶上县圣慧电力安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成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肖正峰,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南泰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泰公司)与被申请人汶上县圣慧电力安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泰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12246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圣慧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帐户为16×××28的存款5万元。南泰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2246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双方达成和解后,其公司已撤回对圣慧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2246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南泰公司已撤回对圣慧公司的起诉。现南泰公司主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圣慧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汶上县圣慧电力安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帐户为16×××28的存款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法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