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圣慧电力安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鑫大电气有限公司与汶上县圣慧电力安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502民初7258号
原告:山东鑫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凤凰工业园经三路纬三路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白广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小静。
被告:汶上县圣慧电力安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上县经济开发区金城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肖正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鑫大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汶上县圣慧电力安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鑫大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山东鑫大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江居才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