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阳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恒阳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广宗县城管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民辖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恒阳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醴泉大街3088号。
法定代表人:单宏刚,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宗县城管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宗县城管局楼上。
法定代表人:范振雷,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山东恒阳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宗县城管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2019)冀0531民初10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恒阳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目前的证据没有显示有压缩车合同,并且提到有9份发票,但是其中2018年10月7日的发票上记载的发动机号、合格证号、底盘号都是压缩车号,而不是可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号,而一审法院错误地认为现有证据没有显示有压缩车合同是错误的。二、本案中是否欠被上诉人款项、如果欠款数额是多少都有争议,只有实体审理以后才能确切得知。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诉讼请求当中有支付金钱内容为由,将管辖地确定为被上诉人住所地。三、本案由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该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该由高密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本案无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都是山东省高密市,因此应当将本案移送到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广宗县城管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判断,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形式审查。从本案现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诉讼请求来看,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项目编号为ZYXT2017-32091的《供货合同》第十五章,规定了该合同的当事人就争议管辖法院选择了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上诉人广宗县城管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依据该合同争议管辖法院的约定内容,其有权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起诉,故一审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武洁
审判员武聪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倪洪永
书记员尚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