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欠原告山东恒阳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209614元,被告于2019年11月25日付款105万元,于2019年12月28日前付100万元,剩余货款2159614元,被告于2020年1月28日前付525000元,于2020年2月28日前付525000元,于2020年3月28日前付525000元,于2020年4月28日前付584614元。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的主*。******
二、被告于2019年11月25日付款105万元后,在被告账户不存在轮侯查封情形下或虽有轮侯查封但能够保证原告的246万元债权的情况下,原告于两个工作日内申请法院对被告5210000010120100076288账户由500万元降低到246万元冻结,被告于2019年12月28日前支付100万元后,原告于两个工作日内申请法院解除被告17-680301040002262账户的冻结,被告最后一笔款项付完后,原告于两个工作日内申请法院对被告5210000010120100076288账户解封。******
三、本协议签订之日,原告应立即解除停机程序并告知被告设备击活码,保证被告的设备正常运行。如果被告按本协议履行,原告今后不得对所供设备进行停机或其他方式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如果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有权对所供设备进行停机处理,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被告承担,且原告不放弃违约金30万元及诉讼费、保全费的主*,原告有权对剩余所有欠款及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诉讼费40477元,减半收取2023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