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5民初6540号
原告:山东恒阳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恒阳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阳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予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