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阳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恒阳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终1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高密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恒阳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6635080320。

法定代表人:单宏刚,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恒阳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5民初3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2021年3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宝成

审判员  刘宇宁

审判员  邵 淼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