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集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中集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执5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浙江中集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东茂苑9幢7单元7层。
法定代表人:张航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集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8民初4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中集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2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15元,执行费182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8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中集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中集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截至2018年7月18日,被执行人浙江中集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余额较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申请人无需法院查封处置被执行人股权。
6.于2018年3月19日传唤被执行人浙江中集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于2018年7月10日委托当地社区被执行人浙江中集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
8.于2018年5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中集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18年7月19日,本案被执行人尚需支付案款12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15元,执行费182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中集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中集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8执5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王秦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利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