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481执26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袁尖公路镇东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89697123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宁市袁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浙江中集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东茂苑9幢7单元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6580120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海宁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72215元及违约金(以172215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2017年5月11日止);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计算);另,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诉讼费3717元、执行费248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向浙江中集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浙江中集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向***人民法院邮寄委托调查函,要求***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浙江中集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该院尚未回复。
5、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向中国农业银行发起冻结申请,将被执行人于该行的01×××86的账号进行冻结,该行于2017年8月1日反馈冻结成功。
6、上述情况及执行信息,本院曾通过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同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和执行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未能执行的标的为172215元。因被执行人浙江中集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海宁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故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关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敏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濮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