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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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81执2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中集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东茂苑9幢7单元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6580120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集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1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中集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930000元、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317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未实际扣押。截至2022年11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中集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中集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中集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中集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81执22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