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08执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四川新津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255260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93号,组织机构代码:1700700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惠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