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保55号
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汪海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秀琳,四川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丽,四川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新车现代有轨电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
法定代表人:吕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四川新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肖光辉,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津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
法定代表人:谢刚,董事长。
本院审理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新车现代有轨电车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新津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新车现代有轨电车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新津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205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1)川01民初651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津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华夏银行锦江支行帐户(1136××××9447)。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新津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四川省成都新津支行帐户(4402××××4326)。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新津支行帐户(1136××××4328)。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成都新车现代有轨电车建设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锦江支行帐户(1136××××4408)。冻结期限一年。
对以上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以变现后金额20500万元为限。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 何开元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