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26381号
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中上诉人承担利息部分,改判利息以524486.2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11日为2972.82元);2.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上诉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24486.2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3月2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结果: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524486.2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0月2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54.47元由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已经预交,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部分迳付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逾期支付货款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上诉人主张自2020年8月19日起算。本案中,双方曾签订《伸缩缝采购及安装合同》,该合同第六条“货款支付”第1款约定,货款的支付时间:以上报计量支付批复后一个月内为准;货款的支付方式:需方下达委托书由业主给予支付款项;第2款约定,供方需要提供的发票结算资料,供方结算时提供现场收货人签字的送货单,结算清单及税票。2017年9月12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传真对账单,对账单记载:开票金额1144486.2元(最后一次开票日期2016年3月21日),收款金额620000元,欠款金额524486.2元,下方备注:请对上述数据进行核对后及时付款。此外,案涉货物的交付时间为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综合考虑上述时间节点和证据材料,一审判决认为应自2017年10月2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64元,由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孔卫新 审判员 邓 婧
书记员 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