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来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118民初2445号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来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东区浩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四川新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来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鑫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6日、2021年11月24日、2021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来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来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2021年11月24日的庭审、新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2021年10月26日、2021年11月24日的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来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筑公司立即向来鑫公司支付货款1232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2325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8日起按照每日0.05%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新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7日,来鑫公司与新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1.来鑫公司向新筑公司出售试验用节段式8米C形单元梁浇筑模具左、中、右共三套设备,合同总价款为246500元;2.新筑公司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来鑫公司支付货款的50%(123250元),货到新筑公司生产现场并分别浇筑完首片单元梁,新筑公司出具模具验收单,来鑫公司向新筑公司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新筑公司在收到发票后7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剩余的50%货款。来鑫公司在收到新筑公司支付的50%货款后开始安排生产及加工。2021年3月10日至3月15日,来鑫公司制作完成三套模具并陆续交付使用。新筑公司对模具进行安装调试后发现有需要整改之处,来鑫公司按要求进行了整改。新筑公司认定模具合格后正式投入使用,并于4月2日完成了首片梁浇筑生产。来鑫公司在新筑公司正常使用模具后多次催问何时开具全额发票,经新筑公司确认后,来鑫公司在2021年5月7日向新筑公司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新筑公司在收到发票后,并未按约支付剩余货款。2021年5月22日,来鑫公司向新筑公司发出《关于新筑公司C型梁模板的工作联系函》一份,要求新筑公司在收到该函件后3日内支付剩余的50%货款,但新筑公司以其未出具模具验收单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贷款。来鑫公司认为,案涉模具为新筑公司试验用模具,且在安装调试的过程中来鑫公司对新筑公司发现的种种问题进行整修,新筑公司在认定模具合格后方投入使用并完成了首片梁的浇筑生产,因此该模具的质量是完全合格的。新筑公司以浇筑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从而推定模具质量不合格并拒绝支付货款的行为与事实不符。综上,因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来鑫公司为维护合法利益,特根据相关法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来鑫公司的诉请。 新筑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了技术标准,而来鑫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双方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新筑公司收到模具之后发现质量问题,并在使用之前就要求来鑫公司整改;来鑫公司整改之后,新筑公司在2021年4月2日利用模具进行首片单元梁浇筑后发现模具仍未达到合同技术要求。2021年5月10日,新筑公司将部分端模返回来鑫公司整改,来鑫公司收到模具之后未将返修的端模交付新筑公司,导致模具无法使用。《买卖合同》约定验收合格之后才支付余款,目前来鑫公司提供的产品未经验收合格,且来鑫公司并未将返修的端模交付新筑公司。 新筑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新筑公司与来鑫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2.判令来鑫公司向新筑公司返还预付货款12325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12325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1日(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至返还之日止],新筑公司向来鑫公司退还模具;3.判令来鑫公司向新筑公司支付违约金2465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来鑫公司承担。反诉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7日,新筑公司与来鑫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载明:1.新筑公司向来鑫公司购买“测试用节段式8米C形单元梁浇筑模具”左、中、右各一套,合同总价246500元;2.约定产品质量技术标准、预付款支付、交货时间、质量验收、付款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新筑公司按约向来鑫公司支付了预付款123250元,来鑫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10日、14日和15日向新筑公司交付了模具。新筑公司收货后发现模具不符合技术要求,要求来鑫公司整改处理,并与来鑫公司签订了一份《节段拼装式实验单元梁浇筑模具存在问题清单》,约定部分问题在测试时进行处理。经来鑫公司初步整改后,新筑公司于2021年4月2日按约利用模具进行浇筑单元梁试制后发现模具仍然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经与来鑫公司协商同意后,新筑公司将模具的端模返回来鑫公司修理,但来鑫公司收到端模后提出必须先付清剩余50%货款后才能整改修理。由于来鑫公司的要求不符合合同规定,新筑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21日、2021年5月24日、2021年5月25日和2021年6月2日致函来鑫公司,要求限期将端模按合同技术标准整改后交付新筑公司使用,但来鑫公司对此置之不理,致使新筑公司无法再继续利用模具浇筑单元粱。由于来鑫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且拒绝将返修的端模整改交付新筑公司,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致使新筑公司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此,新筑公司提起反诉。 来鑫公司对反诉辩称,新筑公司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浇筑完成首片单元梁后20日内由新筑公司出具模具验收单,来鑫公司开具发票后,新筑公司付款;《买卖合同》并未约定首片单元梁浇筑后达到何种效果才算验收合格,新筑公司才出具模具验收单。来鑫公司按约交付标的物,新筑公司于2021年4月2日进行了首片单元梁浇筑,其试验目的已经达到。2021年4月2日首片单元梁浇筑完成后,来鑫公司按新筑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于2021年5月7日开具发票,故本案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二、新筑公司在20天检验期内未提异议,其在收到来鑫公司开具的发票后才将大约几百斤重的端模、拉杆退回来鑫公司处,不足以证明新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果模具不合格,新筑公司在浇筑完成时应当及时通知来鑫公司,而不是等到需要付款时才提出模具存在问题。综上,新筑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达成,在本身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如拒不出具模具验收单、拒不支付尾款)的基础上,其要求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请求驳回新筑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买卖合同》《磁浮8米节段C形单元梁浇筑模具采购技术规范》(文件编号:CCGY00259)、《节段拼装式试验单元梁浇筑模具存在问题清单》《关于督促返修后模具及时发货的函》《单元梁试生产发现模具问题清单》《关于新筑公司C型梁模板的工作联系函》《关于再次督促返修后模具及时发货的函》《关于第三次督促返修后模具及时发货的函》《关于协商模具返修及返还的函》及《8米节段C形单元梁浇筑模具端模复验检验卡》《律师函》、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四川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2月7日,新筑公司(作为甲方,买方)与来鑫公司(作为乙方,卖方)签订《买卖合同》载明:新筑公司向来鑫公司购买试验用节段式8米C形单元梁浇筑模具,合同总价246500元;第二条约定“乙方所供标的须符合以下第(4)项标准或要求……(4)其他要求:按甲方提供的编号CCGY00259《磁浮8米节段C形单元梁浇筑模具采购技术规范》之规定执行。买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质量控制措施以及反映买方要求或类似性质等文件……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第3点约定“交付方式:标的物经由甲方在交付地点清点、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指定人员(***,联系电话:152××******)在收货单上签字后,方视为甲方接受乙方交付产品,标的物所有权及风险自此转移。甲方签收产品的行为不视为对标的物质量的认可,产品因质量生产问题应按本合同第十条执行”……第六条货款结算支付及期限约定“甲方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2)合同签订后,甲方在7日内向乙方预付货款50%。货到买方生产现场并分别浇筑完首片单元梁(20日内),甲方出具模具验收单,乙方向甲方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7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50%货款……”第八条约定“......2.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储备足够的备品并免费向甲方提供……4.除另有约定外,卖方对于另行提供的备品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第十条约定“1.乙方应保证所售产品符合本合同第二条质量标准要求并满足甲方对该产品的性能要求;2.乙方承诺本产品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为产品质量保证期(如果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保证协议/产品有效期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内免费提供售后服务。3.在质量保证期内,若因产品自身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免费提供售后维修服务;若有需要,应在上述时限内达到产品使用现场及时维修(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更换等)……第十四条约定“1.质量违约责任:①如乙方提供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或退货,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可要求乙方按当批货物总金额10%承担违约金。②若因质量瑕疵甲方拒收货物,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所有甲方已支付货款(如有)或重新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产品……3.逾期付款责任: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每逾期一日承担应付未付金额的0.05%的逾期违约金……”。《磁浮8米节段C形单元梁浇筑模具采购技术规范》(文件编号:CCGY00259)载明了相应技术规范、图纸,同时,第6.1条载明“模具结构应满足8米节段C形单元梁图纸相关要求和技术规范要求,能生产合格的产品。自模具验收完签字之日起,卖方对该模具质保一年,在质保期内,如有零部件损坏,卖方应无偿更换,直至该模具能够正常运行,并对该零、部件自更换之日起再质保一年”……第8条载明“模具到达买方工厂后,卖方负责模具的安装、调试,直到该模具能够进入正常工作状态,模具安装调试过程中造成的损坏或始终不能达到技术要求,该模具可退可换,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负责”……第9条载明“模具安装完成后,卖方通知买方协商确认时间进行验收,双方根据模具技术要求和设计方案、图纸等设计资料对模具进行逐项验收,如有部件和技术文件不符、损坏或缺失,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并对模具外观、文件验收、产品试制的验收内容进行明确,其中产品试制部分载明“模具需进行混凝土浇筑产品试制,浇筑产品经买、卖双方共同确认合格后方可签字完成模具验收”。 《买卖合同》签订后,新筑公司向来鑫公司预付货款123250元。2021年3月15日,来鑫公司向新筑公司交付试验用节段式8米C形单元梁浇筑模具。2021年3月25日,来鑫公司负责模具整改的人员***、新筑公司的***、***、***制作《节段拼装式试验单元梁浇筑模具存在问题清单》,载明案涉模具存在15个问题需要整改并明确了整改期限,且明确有三个问题需要在试制时进行处理。2021年4月2日,新筑公司利用案涉模具进行首片梁生产后发现模具存在问题。2021年5月7日,来鑫公司向新筑公司开具总金额为246500元的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次日交付新筑公司。随后,新筑公司将存在问题的端模等零部件发回来鑫公司要求整改。 2021年5月21日,新筑公司向来鑫公司发出《关于督促返修后模具及时发货的函》(附件1为《节段拼装式试验单元梁浇筑模具存在问题清单》,附件2为《单元梁试生产发现模具问题清单》),载明“……根据进货检验及首片梁检验结果,本批浇筑模具验收不合格,主要问题为端模尺寸超差、限位块失效等(详见附件1、附件2)需要贵公司返修处理。目前贵公司对返修后的模具拒绝发货,影响了我公司对该模具复验工作安排,阻碍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从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出发,我公司要求贵公司5月25日前将返修后模具发货至现场,并配合后续模具复验工作安排。否则,由贵公司承担阻碍合同履行的责任,我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和索赔。”2021年5月22日,来鑫公司向新筑公司发出《关于新筑公司C型梁模板的工作联系函》,载明“……我公司在收到贵公司支付的预付款12.325万元后开始安排生产及加工,后将模具送到贵方厂内进行安装调试,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逐一解决,贵方认定模具合格后正式投入使用,贵公司于4月2日完成了首片梁浇筑生产,并且3套模具分别使用完毕。我公司在贵公司正常使用模具之后多次催促贵公司何时开具全额发票,双方最终确定在5月7日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贵公司在收到全额发票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综上所述,我方要求贵方正视上述事实,并在收到该函件后3日内支付剩余款项,我公司将不予追究此事造成的影响,否则,我公司将不排除采用合法途径来保护我方利益。我方承诺,贵方在履约完成之后,我方依然会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完善的售后服务……” 2021年5月24日,新筑公司向来鑫公司发出《关于再次督促返修后模具及时发货的函》,载明“......不赞同贵公司在《关于新筑公司C型梁模板的工作联系函》提出的‘贵方认定模具合格后正式投入使用’判定模具验收合格、‘在5月7日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定满足付款条件的观点,我公司认为贵公司对合同相关规定理解错误:1.合同第六条:‘合同签订后,甲方在7日内向乙方预付货款50%,货到买方现场并分别浇筑完首片梁(20日内),甲方出具模具验收单,乙方向甲方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7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50%货款’。故贵公司忽视验收单作为开具发票和付款的前提条件。2.合同第二条:‘按甲方提供的编号CCGY00259《磁浮8米节段C形单元梁浇筑模具采购技术规范》之规定执行’,而CCGY00259《磁浮8米节段C形单元梁浇筑模具采购技术规范》第9条‘表3验收项目’第10项‘产品试制’明确规定‘模具需进行混凝土浇筑产品试制,浇筑产品经买、卖双方共同确认合格后方可签字完成模具验收’。故贵公司以‘投入使用’来判定模具合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我公司要求贵公司立即纠正错误,履行合同条款和按照我公司2021年5月21日函告对不合格模具整改并发货,我公司再次要求5月25日前将返修后模具发货至现场并配合后续模具复验。否则,由贵公司承担阻碍合同履行的责任,我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和索赔。” 2021年5月25日,新筑公司向来鑫公司发出《关于第三次督促返修后模具及时发货的函》,载明“2021年5月25日上午,我公司相关领导与贵公司相关负责人电话沟通返修模具发货事宜,但贵公司仍坚持我公司先支付剩余货款才发货,拒不按合同履行,对此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我公司重申如下:从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出发,我公司再次要求贵公司在2021年5月26日前将不符合合同及技术协议要求返修后模具发货至我公司生产现场并配合后续模具复验。若贵公司不能按期发货至我公司生产现场,为保证我公司生产,我公司将另行寻求其他合作方完成对该模具的修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损失将由贵公司承担并保留追究贵公司违反合同相关责任的权利。” 2021年6月7日,新筑公司向来鑫公司发出《关于协商模具返修及返还的函》(附件1为单元梁试生产发现模具问题清单》(补充技术规范条款要求),附件2为《8米节段C形单元梁浇筑模具端模复验检验卡》),载明“贵司与我司律师于2021年6月2日以来,对贵我双方关于模具返修的事宜进行了友好沟通协商,并表达了贵我双方都将严格遵守和履行《买卖合同》所约定的各自义务的意愿。为维系贵我双方友好合作关系,打消贵司提出的模具验收标准不明确而存在验收永远不合格的担忧,我司声明如下:我司尊重并遵守双方技术人员所共同确认的图纸:对贵司所交付的模具,我司仅依据双方所确认的图纸及《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技术规范进行验收。目前,我司已按照《买卖合同》第二条关于质量/技术标准或要求,对贵司交付的模进行了再次复验,并对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再次梳理了模具需要调整的地方(详见附件一)。同时,为了后续复验顺利进行,减少双方的争议,我司对贵司已从我司取走的4件端模制定了复验检验卡,该检验卡的位置尺寸要求与技术规范和双方确认的图纸要求保持一致(详见附件二)。若贵司对附件一所列的事项有异议,还望及时告知。鉴于我司对贵司交付的模具已经签收,按照《买卖合同》第三条第3款约定,该模具的所有权及风险需由我司承担,故若贵司难以按照附件一要求进行修复调整,还请贵司将已从我司取走的4件端模于6月8日返还我司,我司将另行交排其他合作方进行调整或重置,以此避免造成贵我双方额外的损失。” 庭审中,双方均陈述针对《节段拼装式试验单元梁浇筑模具存在问题清单》中的问题,没有进行验收确认,双方均确认新筑公司没有出具产品验收报告。针对新筑公司发回来鑫公司返修的零部件,来鑫公司表示“当时原告认为已经验收合格,被告应该支付尾款。原告要求被告再支付25%的款项后,全面配合被告整改,整改完成之后再支付25%的货款,但是被告不愿意支付。”,并陈述“原告不知道被告退回的产品与规范有多大差异,双方也没有进行现场确认,所以在4月2日完成首片梁浇筑之后,原告没有收到过被告任何关于产品不合格的通知,直至被告收到发票之后才提出了不合格。原告的态度是,案涉的产品是实验用品,被告支付货款之后,原告也愿意配合被告进行下一步的整改。”,并表示“整改是合同之外的义务。” 另查明,新筑公司的员工***在2021年5月至2021年6月多次和来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沟通处理修复返修端模及付款事宜;2021年5月7日,***向***发出拉杆变形的图片;2021年5月20日,***表示要求新筑公司承诺在5月30日前付款,才能维修端模退回新筑公司;2021年6月1日,***表示公司同意可以先行支付95%,但***表示要求新筑公司全部付款;2021年6月5日,***表示希望先退回零部件确保模具正常使用再商议付款一事,但***表示不解决付款问题不会将零部件返回新筑公司。 庭审中,来鑫公司明确收到新筑公司反诉状的时间是2021年11月9日;法定代表人***表示“(整改完成了,没有返回新筑公司)因为新筑公司打印开具发票之后付款,但是没有付款。”新筑公司陈述已经将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并陈述“1.工作人员的理解是产品退回返修,返修过后也要付款。2.我抵扣发票不代表产品合格。但是没有想到来鑫公司收到返修产品之后就进行了扣留。” 本院认为,新筑公司、来鑫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故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是否约定质量异议期;2.来鑫公司是否具有违约行为。 一、关于双方是否约定质量异议期的问题。 本案中,案涉《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货到买方生产现场并分别浇筑完首片梁(20日内),甲方出具模具验收单,乙方向甲方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7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50%货款……”中括号内的20日内是否是双方约定的质量异议期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该括号所在的位置,结合上下文内容,上述20日系对案涉模具送到新筑公司生产现场并分别浇筑完首片梁的时间限制在20日内,也就是要新筑公司在收到案涉模具20天内完成浇筑完首片梁的试制工作,并非系对新筑公司出具模具验收单的时间要求,也不是双方约定的质量异议期。故,来鑫公司陈述新筑公司未在2021年4月22日前(首片梁浇筑20天内)提出质量异议可以证明来鑫公司交付的模具已经验收合格的说法本院不予采信。 二、来鑫公司是否具有违约行为的问题。 本案中,案涉《买卖合同》约定了以《磁浮8米节段C形单元梁浇筑模具采购技术规范》作为产品制作和检验的规范标准。案涉《磁浮8米节段C形单元梁浇筑模具采购技术规范》第9条载明“模具安装完成后,卖方通知买方协商确认时间进行验收,双方根据模具技术要求和设计方案、图纸等设计资料对模具进行逐项验收,如有部件和技术文件不符、损坏或缺失,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验收标准详见表3……”,明确载明来鑫公司负有通知新筑公司协商并由双方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的义务,但来鑫公司并未履行通知和协商义务。同时,该表3明确载明“模具需进行混凝土浇筑产品试制,浇筑产品经买、卖方双方共同确认合格后方可签字完成模具验收”,也即模具验收需要双方共同完成,庭审查明,双方并未共同确认合格并签字完成模具验收。另外,在模具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签字的《单元梁试生产发现模具问题清单》上载明3个问题需要在试制时进行处理,新筑公司试制产品只是对模具质量的检验,不能说明新筑公司试制产品即证明案涉模具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新筑公司在浇筑完首片梁后因为发现模具存在不符合《磁浮8米节段C形单元梁浇筑模具采购技术规范》的多个问题后未出具模具验收单,并将部分存在问题零部件发回来鑫公司修复,且来鑫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表示已经整改完成,充分说明案涉模具零部件确实存在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情况。 因案涉模具部分零部件不符合《磁浮8米节段C形单元梁浇筑模具采购技术规范》的要求,新筑公司退回来鑫公司进行返修,但来鑫公司在返修整改后以新筑公司未付款为由拒不将零部件返回新筑公司。新筑公司通过***的电子邮件、***的微信多次要求来鑫公司退回零部件,甚至表示如果来鑫公司无法修复调整则新筑公司愿意通过其他合作方进行调整或者重置,以免对双方造成损失,但来鑫公司拒不退回零部件,致使案涉模具无法完成复验工作,也无法继续使用,其行为构成违约,导致新筑公司通过《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模具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在未出具模具验收单的情况下,不能以新筑公司收取发票进行税收抵扣就认定模具已经验收合格、支付剩余货款的条件成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新筑公司以对方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本院向来鑫公司送达反诉状副本的时间是2021年11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之规定,案涉合同解除时间是2021年11月9日。因案涉合同解除,双方互负返还义务,故新筑公司应将保存在厂区的案涉模具退还来鑫公司,来鑫公司在收到新筑公司退还的案涉模具后将新筑公司预付的货款123250元退还新筑公司。关于新筑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如乙方提供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或退货,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可要求乙方按当批货物总金额10%承担违约金。”,来鑫公司辩称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可以视为对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本院认为,结合合同约定、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以及来鑫公司的违约情形,本案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予以调整,本院酌定违约金以12325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0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的2倍计算至返还款项之日止。关于新筑公司主张的利息,合同并无约定,且本院已经支持了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故不再重复支持。 对于来鑫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一十条、第六百一十五条、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来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在2021年11月9日解除; 二、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成都来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返还试验用节段式8米C形单元梁浇筑模具(左、中、右各一套,共3套); 三、成都来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收到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退还的模具后向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2325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2325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0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的2倍计算至返还货款之日止]; 四、驳回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成都来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9元(已减半)、由成都来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629元(已减半),由成都来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1358元、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