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104民初3694号
原告湖北海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星美生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提交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责任制协议书》、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本案系因原告承接被告福建星美生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包的威海唐人公馆项目住宅景观绿化工程引起,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管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本案诉争工程地点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故本案依法应由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兰幼清
法官助理 林 海
书 记 员 韩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