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海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海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财保2号
申请人: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莲花山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065432234X。
法定代表人:何裕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成宝,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海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银湖科技产业园特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59702820H。
法定代表人:黄建强,该公司首席代表。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海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4876.21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6051401046020220000040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海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4876.21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68.76元,由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黄树东
审 判 员 毛美美
审 判 员 任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露桦
书 记 员 吴卓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