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海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海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403民初1028号之一 原告:湖北海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银湖科技产业园特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5970282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首席代表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开发区魏北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0602149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梧州高旺万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高旺路1号B1幢四层商业管理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7MA5P74HT32(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湖北海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梧州高旺万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湖北海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海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计576元,保全费561元,合计1137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湖北海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