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81民初1882号
申请人:湖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东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北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台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台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湖北某有限公司以某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台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某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