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711号
原告:四川鑫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下桥巷政府宿舍****。
法定代表人:杨明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刀素萍,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严丽,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div>
原告四川鑫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鑫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鑫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文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