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3197号

原告:四川鑫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下桥巷政府宿舍1幢5-2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睿,四川鑫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寒潇,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双桥子立交桥8栋7-10号。

法定代表人:文华忠,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连友,男,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东,女,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鑫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泽公司)与被告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国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

鑫泽公司诉称,2013年9月3日,鑫泽公司向四川省长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转账支付“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打铁垭保障房”项目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支付后,鑫泽公司未实际施工。因此自2013年11月27日起,四川省长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陆续返还履约保证金800万元。截至目前,仍有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尚未退还。经鑫泽公司多次催要,四川省长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归还。因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通过工商变更登记更名为中融国城公司,故鑫泽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中融国城公司向鑫泽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2.判令中融国城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中融国城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鑫泽公司提交的其与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联合施工协议》,内容载明该公司将鱼嘴土石方项目交由鑫泽公司施工,工程地点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村。鑫泽公司提起诉讼选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本案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位于南充市高坪区,鑫泽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徐俊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覃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