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35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鑫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下桥巷政府宿舍1幢5-2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四川舟楫(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严丽,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双桥子立交桥8栋7-10号。
法定代表人:文华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连友,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四川鑫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国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民初137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鑫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民初13742号民事裁定;2.裁定指令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并依法判决。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1.鑫泽公司与中融国城公司之间争议的事实系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等。而本案中鑫泽公司与中融国城公司之间是因支付保证金后未实际施工,鑫泽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产生的纠纷,鑫泽公司并非案涉建筑项目的承包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未指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双方之间缺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双方之间应当系合同纠纷,故应当依据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一审法院系中融国城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因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2.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经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在一审庭审过程中鑫泽公司与中融国城公司双方均是针对案件实体进行举证、质证以及答辩,中融国城公司无论是在答辩期间还是一审庭审中均未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任何异议。3.鑫泽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就已经提交了本案所有证据材料,能够清楚的反应案件事实,如一审法院在审查鑫泽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后认为其不具备案件管辖权,也应当在案件立案前裁定不予受理或是立案后或庭审后,依法立即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是自2019年12月3日受理本案后,直至2020年12月4日审理长达一年的时间后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损害了鑫泽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并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本案中,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直至2020年12月11日才作出裁定驳回鑫泽公司的起诉,违反了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中融国城公司辩称,一审裁定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鑫泽公司的上诉请求。
鑫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融国城公司向鑫泽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2.判令中融国城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中融国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因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打铁垭保障房工程建设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并非成都市锦江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鑫泽公司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鑫泽公司的起诉。
二审中,鑫泽公司、中融国城公司均确认鑫泽公司未就“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打铁垭保障房工程”进行施工。
本院认为,从鑫泽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看,鑫泽公司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提交的诉状中亦有明确的被告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鑫泽公司的起诉不当。至于鑫泽公司主张其向中融国城公司支付的1000万元费用性质为“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打铁垭保障房工程”履约保证金,而中融国城公司抗辩该费用系鑫泽公司代案外人支付的借款,现双方之间对该笔款项的性质存在争议,本案的真实法律关系应经实体审理再作出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民初1374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 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方祺
书 记 员 罗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