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3民初2070号
原告:四川鑫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下桥巷政府宿舍1幢5-2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庶豪,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双桥子立交8栋7-10号。
法定代表人:文华忠,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鑫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鑫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鑫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16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鑫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大骏
人民陪审员 丁丽萍
人民陪审员 钟 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钟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