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301执277号
移送部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四川鑫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市、。
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鑫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鑫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定义务,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3301民终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00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调查;5、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穷尽调查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3301民终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晞
审判员  马婷
审判员  肖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