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桃园会公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博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30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桃园会公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一横路116号720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博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4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上诉人广州桃园会公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博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8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桃园会公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彭湛
审判员谭健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林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