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821执7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2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四川博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忠波,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博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仲裁裁决书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旺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旺劳人仲案(2018)7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益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焦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