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2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牙克石市。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黑100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75589.12元。案件受理费6933.8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工程款375589.12元,案件受理费6933.84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履行义务,但其逾期未予履行。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动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黑1002执1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房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