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牡丹江市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民终53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权,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冠杰,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权,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冠杰,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权,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冠杰,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权,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冠杰,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曹艳会,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权,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冠杰,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权,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冠杰,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权,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冠杰,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牡丹江市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曹艳会、***、***、牡丹江市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3民初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钱大龙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