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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萨尔县猛狮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兰石恩力(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安徽天柱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新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吉木萨尔县猛狮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石恩力(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安徽天柱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3民初9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吉木萨尔县猛狮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诉称,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并非绝对无效,不能仅以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为由否认其法律效力,还应结合具体情况分别予以认定。本案无论是协议约定、合同履行地及案件的专属管辖性质,都全部指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管辖。结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应当由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辖区,且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兰石恩力(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安徽天柱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辖区,且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吉木萨尔县猛狮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吉木萨尔县猛狮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古丽巴哈尔·苏力坦 审判员    阿斯娅·玉山 审判员    郝姗
书记员    阿丽米热·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