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803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海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03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0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江西量科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芳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人员名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西量科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现已受理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4月11日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该公司已被受理破产清算情形,江西量科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已由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勇
人民陪审员 孙小兰
人民陪审员 宋宏宽
法官助理周小安
书记员林孔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