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8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海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组织机构代码:5560021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威尔斯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组织机构代码:06348810-3。
法定代表人阮建高,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海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威尔斯润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民终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江西省海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江西省海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裁定终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民终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5月8日申请人江西省海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申请人要求将该案交由安福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民终12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给安福县人民法院执行。
安福县人民法院执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接收本案案卷材料,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