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03民初665号
原告:杭启超,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现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被告:江西省海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2955600215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量科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357610668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XX,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被告:***,男,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原告杭启超与被告江西省海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量科照明科技有限公司、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杭启超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启超现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启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原告杭启超负担。
审判员罗芳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骏
书记员熊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