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海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江西省海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829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武功山大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熊勇,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海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宝成北路C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
被执行人***,女,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
被执行人*江海,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
被执行人***,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
被执行人***,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
申请执行人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海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349748.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