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亚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9财保48号

申请人: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77338831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陈家园村。

法定代表人:徐婷婷,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曙峰,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天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85337649F,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天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天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965631.75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浙江天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限额在965631.75元内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永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