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天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新业管桩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1民初739号

原告:浙江天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567号2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良,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业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新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潮洋,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天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策公司)与被告浙江新业管桩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2019年4月19日,天策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策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天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敏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荣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