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财保138号

申请人: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81546529U。

法定代表人:张永久。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乔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宇,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71168XG。

法定代表人:赵峰。

申请人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了保单保函(保险金额54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合肥丰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谢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