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8930号
原告:河北福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凌透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福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金苹、郭志德,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北大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刘铁占。
第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
第三人:河北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赵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福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河北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福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河北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29182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告河北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9182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维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向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