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7民初292号
原告:***市矿区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井陉矿区新王舍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678534241Q。
法定代表人:阎忠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春,***市井陉神剑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河北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天山大街方大科技园1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71168XG。
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0743U。
法定代表人:雷明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裕华区。
原告***市矿区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市矿区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市矿区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矿区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市矿区宏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彦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丽媛
书 记 员 赵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