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2执保264号
申请人:郯城正虹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侠执行董事
住所地:郯城县郯城县郯城街道办事处古城路西段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586054830Y
被申请人:郯城县恒泰供销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爱民总经理
住所地:郯城县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75639664X4
被申请人:郯城县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保奎总经理
住所地:郯城县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758274873X
被申请人:刘爱民,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居民。
申请人郯城正虹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郯城县恒泰供销超市有限公司、郯城县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爱民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郯城正虹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一、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郯城县恒泰供销超市有限公司、郯城县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爱民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000000元;二、保全被申请人郯城县恒泰供销超市有限公司、郯城县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爱民同等价值财产12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郯城正虹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郯城县恒泰供销超市有限公司、郯城县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爱民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000000元;
二、保全被申请人郯城县恒泰供销超市有限公司、郯城县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爱民同等价值财产1200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郯城正虹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佟晓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汉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