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执381号
申请人:郯城正虹建筑有限公司,住郯城镇古城路西段路南;电话:13002799229。
被执行人:郯城县恒泰供销超市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2275639664X4,住所地郯城县城区郯东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刘爱民,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郯城正虹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郯城县恒泰供销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21)鲁1322执3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郯城县恒泰供销超市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现因该查封土地上有房产需要办理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郯城县恒泰供销超市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郯国用(2015)第624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