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2执10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执行人:郯城正虹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371322586054830Y。
法定代表人:李玉侠,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郯城正虹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郯城正虹建筑有限公司在郯城县公安消防大队装修工程质保金21000元。
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账号:9370090100********。)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丽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