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顺茵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佛山市顺德区顺茵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498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顺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茵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工业大道1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8389766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佛山市。 第三人:刘和均,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茵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和均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慧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