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佛山市顺德区顺茵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刘和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499号之一
原告:***,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顺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茵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838976698,住所地佛山市顺德**滘镇工业大道1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顺,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刘和均,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茵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刘和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覃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