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顺茵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顺茵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新桂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财保9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顺茵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工业大道1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8389766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慈溪市新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长池路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2H523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顺茵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325468.78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已提供担保。同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申请人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收到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325468.78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慈溪市新桂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如冻结之日账户内存款不足此数,由开户银行协助冻满为止。 本案申请费2147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顺茵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